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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调查只针对微软合理吗

2014-09-02 10:10   来源: 商业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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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29日向媒体确认: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工商总局专案组28日对微软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四个经营场所,即北京的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广州、成都的分公司同时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
 
        一时间,大家又重新关注起微软反垄断这个老问题来了。工商总局这次大致针对三种涉嫌垄断行为:一是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部分不兼容,二是软件搭售问题,三是停止XP系统技术支持。之所以说是老问题,是因为这些调查在其他国家市场都有过出现。比如美国司法部和欧盟都曾对微软做出反垄断调查,大多数都是针对搭售行为,也就是怀疑利用操作系统捆绑销售一些应用软件。
 
        当然,不同市场对反垄断的理解和范围并不一样。国家工商总局这次对微软的调查,主要是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微软是不是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是应当在反垄断调查程序结束以后才能认定。
 
        不过,这里有个问题需要说清。《反垄断法》并不是只针对诸如微软这样的跨国公司,国内的企业只要违法反垄断法,也都要接受调查。因为这些控制市场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应该鼓励竞争打破垄断,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由充分公平的竞争机制是商品市场的活力之源。而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与交易秩序,就必须旗帜鲜明地鼓励竞争,反对垄断。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反垄断法既有利于维护中小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福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更有助于督促垄断企业慎独自律。
 
        而反垄断法既适用于传统市场领域,也适用于互联网、IT市场。只有在迅猛发展的网络群雄中强调反不正当垄断,健全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幻境,才能向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网民才能用低廉价格获取优质的网络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遗憾的是,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对互联网巨头集中开展反垄断调查。
 
        倘若不法垄断行为的确存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根据反垄断法予以行政处罚。违法企业不仅要对国家承担行政处罚,还要对因此而受损的竞争者与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2012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旗帜鲜明地允许与鼓励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回公道。
 
        当然,对于国家工商总局而言,还要提高这次微软反垄断调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为这次反垄断举措能不能经受得住国际社会的检验,关键在于调查程序要有公信力。
 
        互联网市场绝非一片反垄断净土。一些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限制和排斥市场竞争,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损害了网民的合法权益。对此,中小企业与广大消费者怨声载道。而消费者的利益是调查经营者垄断性的重要因素,只考虑企业之间的得失,忽略消费者的利益,无法从根本上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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