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Office 365合法性,要求微软出示相关证明。
>>百会公司CEO刘建华:有人说我是像唐吉歌德一样的刘吉歌德,但我认为这是一个公众事件,如果微软不能提供合法营业的证明,对百会不公平,对IBM、亚马逊等国际企业也不公平。 |
每年刘建华都会站出来“吆喝”几声,矛头大多直至微软,刘建华是百会公司CEO,百会公司是一家提供企业办公软件的SaaS服务商,微软是其最主要的竞争对手。
质疑Office 365合法性
3月3日,百会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向媒体发送公开信,公开质疑微软Office 365服务在华经营的合法性,并要求微软提供相关证明。此次质疑,百会主要有三条诉求:
其一,百会质疑:微软于2013年2月28日面向中国企业发布的Office 365云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微软应提供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资持股不超过50%的相关证明。
对此质疑,百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其二,百会质疑:Office 365中国官网接受中国境内任意企业以人民币付款,属于经营性网站,微软应提供其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的相关证明。百会特别强调,微软提供云服务的网站,备案号为京ICP备09042378号-6,是非经营性网站备案。
对此,百会的依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三,百会质疑,Office 365服务由美国微软公司提供,因此属于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微软应提供美国微软公司经营跨境电信业务经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的相关证明。
而此质疑的依据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不回避企业宣传因素
刘建华并不回避公开质疑微软考虑了企业宣传的因素,“但我认为这是一个公众事件,微软之后还有一大批国际企业希望在中国开展云计算服务,如果微软不能提供合法营业的证明,对百会不公平,对IBM、亚马逊等国际企业也不公平。”
同时,刘建华还表示,百会是一家小公司,“有人说我是像唐吉歌德一样的刘吉歌德,我的市场总监劝我不要开发布会,市场总监问我,如果微软拿出了相关证明怎么办?我想,微软拿出相关证明,我会鼓掌欢迎。”作为一家普通的中国境内企业,百会正在试用,并可能会在试用满意后购买微软提供的相关云服务。但根据上述中国法律,如果微软公司不能提供其在华合法经营Office 365的证明,那么Office 365中国网站面临可能被关闭的风险,包括百会在内的中国境内所有使用、购买该服务的企业的数据及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