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焦点要闻 > 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就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就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2021-07-12 10:33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基本信息

面向行业
应用领域

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了“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诉网络安全审查。”等内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反馈: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审查执法征求意见”。

意见提交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附件: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修订意见意见稿)

第一条:为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数据安全法》,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维护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该按照本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进一步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密码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设立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5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该预先确定该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向运营者赴海外上市,必须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七条:针对投诉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方便利用获取用户数据、窃取用户数据控制和要求用户设备,无理由不中断产品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八条:运营者投诉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订合同或拟提交的IPO材料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该自检申报材料提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控制、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中断对关键信息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基础;

(三)产品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错误,供应的问题以及导致供应中断的问题;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坚持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破坏以及窃取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网络安全审查的,应该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网络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安全审查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征询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该自检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机制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审查通知运营者;意见工作的,进行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需要相关部门和意见单位,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审查结论建议,并请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更多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嫌疑并书面通知操作者。

第十四条: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该在3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必须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服务行为,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公开承诺;利用信息提供方同意,向其他方提供信息或披露秘密行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条:运营者或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失信息,或了解审查中获悉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有关人员可以联系。

第十九条:运营者应该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联系等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条: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核心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信息的,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赞 0个人觉得赞
logo

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

规模:

网站: http://www.combanc.com.cn/

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面向智慧教育的IT整合服务, 以智慧校园整体建设和运维为目标,综合应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虚拟仿真(VR)等新一代信息技...

粉丝0

关联信息

关于我们 | 全生命周期管理 | 服务的客户 | 版权说明 | 联系我们

公司名称:北京金誉在线伙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备案号:京ICP备 15026202号-1

意见
反馈
返回
顶部